科创中心建设在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意义。而科创中心建设,离不开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研发设备与材料等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离不开优良的进出口营商环境。
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海关关长高融昆看来,现有科创中心因为不是固定在一个特定封闭区域内,在进出口相关优惠便利政策方面,与自由贸易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有着明显不同,存在影响科创中心建设的诸多因素。
“现行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闲置现象,没有用足用好。比如,科技创新政策准入门槛较高,将大批成长期和中小规模的科创企业拒之门外,导致政策受惠面大大低于预期。以上海为例,上海现有外资研发中心378家,企业技术中心505家,而实际上享受免税的单位只有41家和65家,占比仅10-12%,经认定具备享惠资格的国家技术中心,仅有15%实际开展进口设备免税业务。“一些处于成长期且资金实力有限的中小规模科创企业虽有强烈的税收优惠需求,却无法满足政策确定的资格要求。”另一方面,政策受惠主体资格审批管理部门多、审批周期长。
与此同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日新月异,关税税则及税率设置明显不适应。”高融昆以研发用物料为例,如生物医药研发用的人源样品、试剂盒、激素类、生物碱类和抗生素类、糖苷类、化学纯糖以及其他含药性成分的化合物种类繁多,还有尚未投放市场的医学诊断类及临床测试类货物,在税则目录中无专门的税则号。“在我国税则中没有将科创研发进口类生物医药特殊物品与一般贸易进口生物医药产品加以区分,税则中所列监管条件相同,影响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研发用物品的进口通关。”
高融昆说,进出口货物监管涉及管理部门多,审批难度大。如生物医药研发进口用品种类繁多,生物医药产品跨境流程主要包括入境前许可审批、国际间运输、入境报关、货站储存、入境查验、国内运输、国内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多个环节,涉及发改委、科技、农林、市场(药监)、卫健、海关、公安(消防)、生态环保等多个部门,众多管理部门对生物医药研发产业链要办理18种许可审批。有的法律规定对许可事项管理职责不清,对应的主管部门难以受理。在实际操作中申办文件繁多,企业承诺书“满天飞”,申报手续繁琐,间接增加科创企业的经营压力。同时,对进口研发用品等同普通货物的审批管理,也不利创新研发。
他建议,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政策要求,对科创中心建设及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现“精准施策”,加大对科创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具体包括,调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槛。
“需要简化审批流程,并将权限下放至科创中心所在地政府部门。”高融昆说,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将免税政策主体资格审批权限下放到与科创中心建设相关的省市政府部门。对涉及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改由科创中心所在省市政府部门审批后向相应部委定期报备。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则简化为由多部门联合出台统一认定标准,明确由该地方政府一个主管部门独立完成审批手续,减少重复审批作业。
高融昆同时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及时调整部分税则税率。围绕科创中心建设重点产业、重点商品,研究提出税则、税目、税率等优化调整方案,推动税则结构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