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志中報導】 正當規範台灣300多個政黨的政黨法已進入立法院逐條審查之際,代表政黨第三勢力的台灣政黨主席黨團聯合會,聯合台灣數十個政黨2017年7月16日晚上5點於海霸王圓山旗艦店針對行政院內政部版的政黨法提出嚴正的聲明,鄭重表達國民黨和民進黨之外,第三勢力對台灣政黨法的不同聲音。
據了解,會議乃由台灣政黨主席黨團聯合會總會長、經濟黨黨主席張采明召開,並由名譽總召中國天同黨黨主席邵伯祥主持,會中有中國台灣致公黨主席陳柏光,中華同興黨黨主席吳開疆,政治議題聯盟主席周琮棠、台灣新住民福利黨主席歐陽台、建國黨黨主席古文發、司法改革連線張泮香(張擎)、言論自由聯盟蕭忠漢、廣播電訊聯盟黨主席許見菖,人民正義黨王譽茹、富強革命黨主席周幸正、中華新民黨樂可銘主席、全民無黨聯盟陳源奇、台灣新客家黨郭怡君、移民聯盟黨主席林建鳳、學習黨主席蔡勝弘、中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主席李鎔任…等政黨主席或代表出席發表對政黨法的意見並簽署了該項共同聲明,對外鄭重表達了國民黨和民進黨之外第三勢力對台灣政黨法的聲音。
據悉,在民進黨立委提案下,內政部同意在《政黨法》第44條增列第二項「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不僅預告婦聯會將在法案通過後2年內,可能遭強制解散,其餘政治團體,包括台灣加入聯合國大聯盟、夏潮聯合會、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在內,若無法在2年內轉換為政黨或社會團體,恐將面臨強制解散命運。
台灣政黨主席黨團聯合會總會長、經濟黨黨主席張采明代表台灣政黨主席黨團聯合會對台灣的政黨法發布了四點聲明:
一.政黨法不應違反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的相關規定
張采明主席表示,政黨法的設立,應該是在協助政黨政治的發展,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符合民主和保障弱勢原則,而不是用來保障現有大黨的既得利益,並扼殺其他小黨的成長或生存空間。而此次行政院內政部所提出的政黨法有許多遠高於一般法律對人民或人民團體的規定、限制或門檻,聯合會認為這是違反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的相關規定,及對人民結社自由的無理限制。
張采明主席舉例表示,政黨法第七條對政黨的設立門檻大為提高,由原本的30人提高為100人,政黨聯合會認為,設立政黨的黨員人數門檻不該高於一般人民團體法的30人,以保障憲法人民有組黨結社的自由。政黨的設立門檻理應由100人降為30人。
二.政黨法立法的宗旨是促進政黨良性競爭以達到多元政黨政治:
張采明主席表示,政黨法立法的宗旨不應是持續鞏固大黨的優勢地位,而是降低機會成本差距、促進政黨良性競爭以達到多元政黨政治。張采明主席舉例表示,政黨法第22條明訂主管機關對政黨的補助門檻為選舉得票率的3.5%顯然過高,無法促進政黨良性競爭以達到多元政黨政治的目的。
先前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曾宣告德國原政黨補助的2.5%高門檻違憲,目前其政黨補助金得票率門檻僅0.5%,而鄰近的日本門檻也只有2%。目前臺灣政黨法的補助門檻是德國的七倍,顯然過高!
聯合會主張,3.5%的補助費高門檻應比照德國調降為0.5 %,並且比照德國政黨補助款的設計,如在4,000,000的票數內,每票補助比率為1.2倍,以利小黨的生存。(德國現今補助款每票0.7歐元,400萬票內票數以0.85歐元計算,以利小黨),而依實際選舉人數的差異,聯合會認為在一百萬票內可提高單票補助比例。如現行為每票補助50元,改為該黨如得票數在在一百萬票內可每票補助60元,以彰顯對小黨的扶持。
三. 對國民黨黨產和黨營事業的處理原則不應無限擴張到其他小黨,以免影響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和財產權:
張采明主席表示,內政部版的政黨法在第23條和第24條嚴格禁止政黨經營黨營事業和擁有黨產,並在第34條和第35條設立500萬至2500萬的鉅額罰款,乃是因為過去國民黨的黨營事業和黨産過於龐大,造成政黨之間的不公平競爭。
而過去台灣的執政黨國民黨在過往特殊的黨國不分的情況下,和黨庫通國庫的情況下,確實有部分黨產是不當所得,但尚未執政的小政黨,並無任何特殊的特權以黨營事業掠奪任何國家或社會資源,應以一般的法人看待,不應橫加限制其經營黨營事業,並處以重罰,致有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和財產權應以保障的原則。
應待其執政之後再給予黨營事業的信托。未來政黨法如以報復或清算國民黨黨產的心態來制定適用所有其他的政黨,對其他的政黨是非常的不公平的,也使所有其餘的政黨都遭池魚之殃。
政黨聯合會認為,在針對性十足的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情況下,執政黨是否仍需要利用政黨法來處理國民黨黨產的歷史問題呢?不管就公平性與合理性都充滿爭議。而現有各國允許執政黨經營黨營事業者更所在多有,更何況去無理限制尚未執政的小政黨經營事業,以維持政黨生存。
政黨聯合會主張,政黨在尚未執政前,其權利和義務應比照一般的法人,對其經營黨營事業不應給予無端的限制,以免違反憲法第15條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四.對政黨的相關罰則不應違反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
張采明主席表示,內政部版的政黨法第36條到第42條的罰則皆違反比例原則,並明顕罰則遠高於一般的法律,應比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她舉例表示,政黨法第38條規定政黨違反第20條規定(即未依規定設置及保存帳薄記載),處政黨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款。而根據稅捐稽征法第45條的規定,一般的營利事業法人只要懲罰3500元至7500元之間。政黨法的罰則竟是一般營利法人的142倍。這凸顯現有政黨法對政黨的罰則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張采明主席最終表示,希望台灣的政黨法不要淪為報復或清算國民黨黨產的手段或工具,而能夠確實回歸憲法第14條的結社自由和憲法第15條對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的保障,如此才能彰顯民主時代多元政黨政治的真諦。